丽江市玉龙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举行《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丽江市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举行〈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0年11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12:00在玉龙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和映强 玉龙县农业农村局烤烟生产管理股股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李 奕 丽江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罗丽娟 县司法局副局长
和义平 政府督察室副主任
(四)听证代表
张 蓉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淡明菊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张后法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和文英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张 龙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洪诗坡 丽江市玉龙县持证零售户
郑达军 丽江市玉龙县消费者
杨茂生 丽江市玉龙县消费者
和秋泉 丽江市玉龙县消费者
李铁锤 玉龙县政协委员
和国彦 玉龙县人大代表
木云民 丽江市玉龙县卷烟经营者协会会长
和 宁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福军 丽江市公安局玉龙县分局经侦大队民警
和永康 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员
三、其他事项
(一)《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随本公告已经在第1号公告确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附件一: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附件二:关于《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说明
丽江市玉龙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23日
丽江市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草案)
(听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玉龙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布局规划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玉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及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玉龙县辖区近三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六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划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点一证,按市场需求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①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③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④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⑤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⑥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①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③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①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②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③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①中小学校、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出入口一百米范围内的;
②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内部;
③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④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⑤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其他特殊情形
(1)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2)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经营卷烟、雪茄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3)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4)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临时服务亭、集贸市场的摊位、工厂、作坊、丧葬用品店、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快递物流行业、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花店、彩票店、电信移动等交费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5)餐馆、宾馆、酒店、客栈、山庄、茶室、酒吧、网吧、歌舞厅、KTV、农家乐、庭院式餐馆、酒楼等餐饮类、娱乐服务类场所没有开设独立经营场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6)不符合申请者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雪茄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点一证”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二)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或相对固定摊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受限制。
(一)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二)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其他因政策变化,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四)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
(2)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退役军人(持有专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持低保证);
(6)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中、小学校周围测量距离指从学校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距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点“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场所用货架或其他材料简单隔开,前面经营,后面为经营者简易的厨房或夜间看店时居住,主要用于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幢建筑内相连接,前店后家且店与家之间有门隔开的,或者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的。
(三)宾馆、酒店、客栈、农家乐、山庄、茶室、酒吧、网吧、客栈、歌舞厅、庭院式餐馆等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开设独立经营场所”,是指有固定隔离的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
第十五条 本规划由玉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9月28日起实施的《丽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丽烟规﹝2018﹞1号)不再适用。
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制定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玉龙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省、市局(公司)《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区卷烟市场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制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划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对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的权限。
本次制定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既是专卖管理的一项常态化工作,也是对现行零售许可负面清单的再完善,再细化,目的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总体目的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玉龙县烟草专卖局严格依法履责,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要求制定现行合理布局规划,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制准予条件,能有效达到国家、集体、零售户三者利益的均衡实现;达到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总体目标。
三、制定《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过程
(一)分析现状,充分调研。制定本《规划》过程中,我们走访调研不同业态卷烟零售户、新申请办证户、辖区消费者,组织营销人员、专卖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员、内管员进行座谈,在市局(公司)2018年发布实施的合理化布局的基础上讨论本辖区的合理化布局应特殊考虑的事项和问题。
(二)广泛收集意见,充分听取各方建议。在充分调研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初稿,并向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进行了汇报,提交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
(三)依法科学制定,体现便民、救济原则。制定《规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指导,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情合理限制准予条件,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许可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划》的第十条体现了对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户和低保户等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救济的原则。
四、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考虑临售业态控制因素。由于烟草制品的特殊性,既要限制消费,又要考虑满足消费者的客观需要,同时还要兼顾经营者的合理利润,因此,根据玉龙县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结合玉龙县卷烟市场的实际容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进行综合分析,自2018年放开准予条件限制后玉龙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已趋于饱和状态,同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调研,综合采用了限制零售业态准予条件,即避免了无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导致卷烟市场混乱,经营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情况的发生,充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考虑利益平衡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牵涉到政府、烟草工业、商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利益。而每个利益体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观点也不一样。如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对零售点布局就有着明显对立观点,经营者希望零售点布局越少越好,因为零售点越少,他所占的市场份额就越大,利润就越多。而消费者则希望零售点布局越多越好,零售点布局越多消费者就越方便。因此,设立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综合考虑,构建又能保证经营者的利益又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充分体现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公正原则。
(三)保护因素。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直以来,玉龙县烟草专卖局始终把中小学校周边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作为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严格监管。截至目前,全县中小学校周边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治理,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考虑社会公平性,新规定中明确了中、小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充分体现了《烟草专卖法》规定限制烟草消费,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立法精神和实施行政许可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四)照顾弱势群体因素。在新规定中确定了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不受限制,把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照顾纳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范畴考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烟草,树立诚信、责任的形象。
(五)公共安全因素。新规定中明确了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经营的理念。
(六)全面控烟。巩固全县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创建成果;促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义务工作者和教师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七)不予许可的新内容说明。本次制定在市局(公司)2018年发布实施的合理化布局原有不予许可的情形中,增加了一条新内容。即主体经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临时服务亭、集贸市场的摊位、工厂、作坊、丧葬用品店、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快递物流行业、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花店、彩票店、电信移动等交费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本条是在2018年放开限制以后,一些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过多存在,使得其他零售户为扩大销售数量,采取各种各样非法手段进行过度和无序的竞争,造成卷烟市场秩序没有必要的混乱和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从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集体、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害,多方考虑决定将其加入不予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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