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举行〈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下午15:00-17:00在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徐青林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李建华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股长
徐凤梅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法规员
(三)听证监察人
李建新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委员会选联工委主任
沙丽盈 宁蒗彝族自治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
(四)听证代表
王金刚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曾大福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很都拉草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沙才军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郑贤新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加巴李健 宁蒗彝族自治县持证零售户
杨永华 宁蒗彝族自治县消费者
杨 磊 宁蒗彝族自治县消费者
张你古 宁蒗彝族自治县消费者
杨永琼 宁蒗彝族自治县政协委员
杨建宝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代表
刘建华 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经营者协会工作人员
吕启友 宁蒗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制股行政执法监督员/公职律师
刘晓祥 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
张慧明 宁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员
三、其他事项
(一)《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稿)及其说明随本公告在确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附件一: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附件二:关于《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说明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店一证,按市场需求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县城城区中小学出入口50米以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出入口30米以内的原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①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③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④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⑤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⑥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①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③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①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②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③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①涉及未成年人的中小学校、中专、职高等学校出入口周围县城50米、乡镇30米范围内的;
②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内部;
③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④未经城市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⑤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其他特殊情形
(1)已被政府纳入拆迁的区域,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2)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经营卷烟、雪茄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3)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4)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临时服务亭、集贸市场的摊位、工厂、作坊、丧葬用品店、农用化肥、农资经营部、快递物流行业、母婴店、儿童游乐场所、玩具店、粮油店、水果店、蔬菜店、花店、彩票店、电信移动等交费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5)餐馆、宾馆、酒店、客栈、山庄、茶室、酒吧、网吧、歌舞厅、KTV、农家乐、庭院式餐馆、酒楼等餐饮类、娱乐服务类场所没有开设独立副食品经营场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6)不符合申请者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雪茄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7)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二)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或相对固定摊点。
(三)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可优先办理。
①残疾人;
②军烈属;
③退役军人;
④建档立卡贫困户;
⑤低保户。
第九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点“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场所与用货架或其他材料简单隔开,前面经营,后面为经营者简易的厨房或夜间看店时居住,主要用于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幢建筑内相连接,前店后家且店与家之间有门相连的,或者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的。
(三)宾馆、酒店、客栈、农家乐、山庄、茶室、酒吧、网吧、歌舞厅、庭院式餐馆等经营场所。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点中的“涉及未成年人的中小学校、中专、职高等学校出入口周围县城50米、乡镇30米范围内的”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涉及未成年人的中小学校、中专、职高等学校出入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开设独立副食品经营场所”,是指有固定隔离的单独区域、有货品展示背柜及销售前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说明
《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现就《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按照《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第三条第一项“全省各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县级烟草专卖局为主体制定”的精神,结合我县辖县内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就是对辖县内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经济流向、购买力强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控制卷烟零售户总量和密度,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宁蒗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现行有效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2016年起由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听证合理布局规定。推进“放管服”改革后使用市局制定的负面清单。目前,根据《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组织听证。在历年来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中,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均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决策听证等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通过市场调研及开展座谈会,根据我县近年来目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当前我县卷烟零售点总量和布局存在以下问题:
(1)零售点总量控制合理度参差不齐。截止2020年10月30日,全县共发放许可证1797份,全县持卷烟零售许可证人口占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0.63%,从2018年初1325户到现在增加472户。
(2)零售户布局密度过大。近年来各类型只要开店的都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五金店、建材店、服装店、修鞋店、小作坊等等。
(3)公共场所办证多。国家控烟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放管服”改革后现在公共场所办证较多,如饭店、小吃店、药店、酒店等娱乐服务场所。
由于存在以上卷烟零售点布局不尽合理的问题,一方面零售点过多、过密,尽管我县已执行统一批零价,但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或无序竞争,个别区域出现了 “家家都卖烟、户户不赚钱”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引发了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致使部分零售户不择手段地依靠经营走私烟、假冒烟谋利,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部公共场所申请零售许可证较多与控烟规定不符合;再者为保护未成年人、需要调整中小学及未成年人学校周边布局零售点的距离。而进一步做好合理布局工作,有利于消除上述不利因素,有利于提高零售户的赢利水平,促使零售户珍惜经营资格,规范守法经营,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或少流失,从而实现有效遏制假冒卷烟、走私卷烟,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未成人。
鉴于以上背景,现有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经县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根据我县卷烟市场状态,重新修订完善全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本次听证会也严格执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制定的意义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实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坚持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要求。
国家对卷烟的生产、经营实行专卖专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3.实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防止有关合理布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①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公正原则的要求。有数量制限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
②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公开原则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规定、标准并依法向社会予以公布,有利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权。
(3)便民服务原则。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便民原则的要求,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一方面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和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使其在申请前就做好准备工作(如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铺面等);另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和社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三,卷烟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有利于消费者方便地购买卷烟。
4.卷烟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实行零售点合理布局。
市场导向原则。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1)烟草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和单一性。吸烟由于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烟草又是一种高税率的商品,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烟草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国家对其既要限制生产、限制消费,又要适当满足和引导消费。《烟草专卖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实行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政策的集中体现之一,也是专卖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是一种特殊许可,它的许可必须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要求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从烟草制品的零售环节来讲,《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国家烟草专卖局又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因此,“合理布局”应该是包含了限制、满足、规范和有序。综上所述,从生产总量的控制到零售网点的合理布局,是环环相扣,前后呼应的。
(2)为限制烟草制品的生产和消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高税,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禁烟”、“控烟”呼声愈来愈高,各种强制性措施愈来愈烈。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税收也愈调愈高。烟草制品尤其是卷烟的价值最终是通过零售环节来实现的。因此,零售点的多少、质量的优劣、经营的规范与否,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息息相关。
而零售点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烟草制品的产量,另一方面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倘若盲目增加零售点的数量,“粥少僧多”,货源供应脱节,市场势必要乱,假冒烟、走私烟也势必乘虚而入;而且如只是增加零售点的数量,而不注重其质量,势必造成市场管理的隐患,或造成市场的失控,给违法经营活动提供更多机会,也势必为假冒烟、走私烟留下更多的生存空间,最终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更多的流失。反之,如果零售点数量过少,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同时会造成少数人掌握市场资源,形成不得于市场发展的情况。
总之,鉴于卷烟的特殊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实施机关,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职责,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合理控制零售户总量和密度。
二、《规定》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文件:
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
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4.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目的、依据;
(二)布局标准;
(三)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情形;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
四、《规定》中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一)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的许可范围。
(二)本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县城城区中小学出入口50米以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出入口30米以内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延续。
(三)本次合理布局不设定总量、户距。
(四)幼儿园内部、中小学校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或者县城城区中小学出入口50米以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出入口30米以内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规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的,在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优先受理审批,需要上门服务的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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